听力和言语残疾评定

2022-05-19 来源:

听力残疾评定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临床表现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即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即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 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2016年10月,《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推出。残疾人在“辅助服务平台”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挑选辅具,并享受相应的补贴。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听力语言康复门诊部承担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领工作,已取得听力残疾证人士即可享受北京市辅具服务平台福利。

言语残疾评定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l~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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